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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洛阳市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人员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下列人员:1.农村居民;2.城镇非从业居民;3.持有本市居住证居民;4.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5.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 320元/人。2022年度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在2021年度580元的基础上适度提高。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时间: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四、参保缴费方式

(一)缴纳方式:采取集中收缴与零散缴费相结合的缴费方式。1.集中收缴: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缴费;2.零散缴费:可采取洛阳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银行网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网上税务局APP、微信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支付宝“豫事办-社保缴费”等方式缴费。

(二)办理流程: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缴费; 2.零散缴费的续保人员,可通过微信等渠道缴费,也可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洛阳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网点缴费,缴费时,务必通过自助缴费界面或收费工作人员核实参保人的参保地信息,核实确认后再缴费。如查询不到个人信息或参保地信息有误的,请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医保中心或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核实有关信息并在新的参保地重新登记后,按上述方式缴费;3.零散缴费的首次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后可通过微信等渠道缴费,或到就近税务大厅办理查询、缴费,缴费时请先核实参保地信息,再确认缴费;4.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负责集体收缴参保费用。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2022 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00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 63%1500 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3000 55%3000 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 53%4000 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 53%4000 元以上72%

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 50%7000 元以上68%

省外

——

2000

2000-7000 50%7000 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 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我市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 100 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我市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范围。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目前共计 38 个病种,具体病种为: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5.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6.重症难治性强迫症★;7.糖尿病并发症★;8.Ⅱ度以上心衰;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0.重症肌无力;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强直性脊柱炎★;13.系统性硬化症★;14.多发性皮肌炎;15.类风湿关节炎;16.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7.眼底病激光治疗;18.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19.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0.肝硬化失代偿期★;21.自身免疫性肝炎;22.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3.脑垂体瘤;24.甲状腺功能减退★;25.肾病综合症★;26.慢性肾小球肾炎★;27.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28.高血压病Ⅲ期★;29.帕金森综合症;30.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1.小儿手足口病;32.门诊抢救死亡;33.双相情感障碍;34.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35.偏执性精神障碍;36.癫痫所致精神障碍;37.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38.骨髓增生性疾病。(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使用加星号门诊病种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至 85%)

参保居民通过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根据病种不同,采取集中认定和非集中认定两种办法,特殊疾病门诊的集中认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按期由指定医疗机构集中进行认定;非集中认定患者,在指定定点医院随时申请、随时认定办卡。具体认定办法可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如果患以下 78 种重特大疾病(其中住院病种 38 种、门诊病种 40 种),可以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其中住院病种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 80%、70%、65%,具体病种如下:

1.住院保障病种

序号

住院病种名称

序号

住院病种名称

序号

住院病种名称

1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

中危组

14

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

脉瓣狭窄

27

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

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

2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15

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28

耐多药肺结核

3

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16

唇裂

29

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4

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17

腭裂

30

尿道下裂

5

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18

乳腺癌

31

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6

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19

宫颈癌

32

发育性髋脱位

7

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

20

肺癌

33

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

8

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

21

食管癌

34

初治肺结核

9

主动脉缩窄

22

胃癌

35

复治肺结核

10

法乐氏四联症

23

结肠癌

36

结核性胸膜炎

11

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

24

直肠癌

37

单耐药肺结核

12

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

25

急性心肌梗塞

38

多耐药肺结核

13

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26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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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保障病种依据河南省政策调整为准,具体可咨询洛阳市医保中心特门和异地就医服务科及各大医院医保办公室。门诊救治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85%。部分病种实行按月限额付费。门诊病种认定办法与特殊疾病门诊认定办法相同。(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对门诊保障病种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至85%)

(五)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 600 元,难产 800 元,剖宫产 1600 元。

(六)新出生出生当年医保待遇

当年出生的我市户籍新生儿,父或母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后,出生当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出生当年可以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非我市户籍新生儿不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优惠参保政策。

六、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我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

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已脱贫人口及纳入保障范围的重点监测人口执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起付线由 1.1 万元降低至 0.55 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0.55-10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8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95%;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不设封顶线。

七、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我市转诊转院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8号)文件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咨询电话:

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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